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矩形管行业调整升级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山东鹏鑫钢铁有限公司 来源:http://www.hanjiefangguan.com 时间:2018/10/31 12:09:59
 

  日前,四川印发《关于推进钢铁行业调整升级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以及成熟可靠的节能环保工艺技术装备。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升级,开展节能环保对标活动,加快企业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省内所有钢铁企业实现环保节能稳定达标,全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稳步下降,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关于推进钢铁行业调整升级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经信冶建〔2018〕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35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四川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川委厅〔2016〕46号),推动我省钢铁行业调整升级、规范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共享发展理念,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着力推动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调结构、转方式、促创新和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为目标,以创新发展、减量优化、取缔非法、多兼并少破产、深化节能减排、推进智能制造等为工作重点,加快调整升级,做精做强,提升全省钢铁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结构调整。以淘汰落后产能为核心,积极稳妥实施去产能,以发挥钒钛优势、发展高端产品、推行智能制造为重点,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以行业整合和兼并重组为手段,深化区域布局协调发展。

    (二)坚持创新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完善产学研用投协同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加快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应用,全面引领钢铁行业转型升级。

    (三)坚持绿色发展。以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全面实施节能减排升级改造,不断优化原燃料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研发、推广全生命周期绿色钢材,推动钢铁行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质量为先。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树立以市场为导向、质量为根本、效益优先的原则,优化产品结构,以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最终产品面向市场,加强质量提升,实现技术应用。

    (五)坚持开放发展。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推进国际钢铁产能合作,积极推动先进工艺、设备、技术、管理体系“引进来”,大力推动含钒钛钢轨、建筑钢材等优势产品“走出去”,开拓新兴钢铁市场。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四川省矩形管行业总产值达到3500亿元,攀西钒钛钢铁等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明显提升,钢铁装备水平实现整体升级,行业集中度大幅提高。钒钛钢铁兼顾、长短流程结合、区域覆盖合理的产业布局基本形成,产品结构更加优化,优特钢比重明显提升,产能利用率更趋合理,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好转。通过推动重组整合、产能置换和转型升级,建成行业影响力较大、整体竞争力较强的千万吨级骨干钢铁集团。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在轨道用钢、汽车用钢、家电用钢、建筑用钢、机械用钢等领域培育形成一批名牌产品。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全面稳定达标,总量实现“双下降”。

    四、重点任务

    (一)积极推进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

    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确系国家产业政策中明确为淘汰类的落后产能、生产设备的(含装置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没有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未获得相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进一步巩固钢铁去产能和打击取缔“地条钢”成果,严禁违规新建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一经发现查实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既有电弧炉又有中频炉,曾经生产“地条钢”,已按要求彻底拆除中频炉及辅助设施的,要督促整改完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积极处置“僵尸企业”。研究制定并落实处置僵尸企业方案,采取市场化、法治化办法,通过破产重组、减量重组、转产转型、环保搬迁、产能合作等多渠道、多方式,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出清,充分利用现有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机遇期,依法依规、有力有效处置好“僵尸企业”。

    稳妥做好产能置换。在企业自愿、减量置换前提下,指导企业对400立方米以上炼铁高炉、30吨以上炼钢转炉、30吨以上炼钢电弧炉等限制类合法合规产能实施产能置换,推动服役期较长、达不到环保要求、能耗水平较高的老旧装备实现升级改造。产能置换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核查核实、公示公告后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用于产能置换的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指导矩形管企业立足于质量效益为先,通过各种手段大幅降低资产负债率。通过破产重整、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多种方式加快处置。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通过多种途径有效化解债务。

    严禁新增钢铁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不得建设扩大钢铁产能规模的所有投资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改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相关政策和要求,严格实施产能减量置换,不得净增钢铁冶炼能力。